人人监督,举报有奖!应急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上线,事故瞒报、安全隐患、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
上线试运行
为做好安全生产举报工作,为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提供便捷、快速、有效的举报渠道,应急管理部组织开发的“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于日前上线试运行,以发动各方面力量群策群力参与安全生产共治,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社会公众可通过该系统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快速举报,并实时查询举报办理进度。举报信息经调查属实的,将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在应急管理部官网设有社会公众举报系统入口(点击本文底部“阅读原文”跳转访问),网址为:
https://dctjfx.mem.gov.cn/aqscjb
应急管理部目前已同步建立举报受理查处、举报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全力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确保举报有渠道、过程有保障、查实有奖励。
一、举报受理范围
以下行业领域: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2.涉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涉嫌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其他安全生产举报
根据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安委〔2020〕10号)明确应急管理部的任务,关于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水上运输(包含海上)、渔业船舶、民航、铁路、民用爆炸物品、电力能源及污染防治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请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三、鼓励实名举报
内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匿名举报或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核查属实后将难以发放奖励。
四、不予受理情形
1.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的;
2.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不清楚的;
3.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其他依法依规判定不予接收的。
五、权益保障
系统管理和举报件受理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所提供的举报资料予以保密。
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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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奖激励安全生产举报
积极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应急管理部公布3起安全生产典型举报案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中“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要求,引导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举报作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积极构建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格局,应急管理部近期公布3起安全生产领域典型举报案例。
案例一:群众举报推动打击瞒报事故行为
2022年3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湖南株洲两煤矿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接到举报后,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对举报内容予以核查。经查,2022年3月3日、3月12日两煤矿分别发生1起生产安全事故,各死亡1人。事故发生后,两煤矿私自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置,故意隐瞒亡人事故。同时查明,两煤矿均存在非法违法从事生产行为。群众举报情况属实。目前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举报奖励措施:举报人及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推动打击瞒报事故行为,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按规定予以奖励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群众举报推动消除事故隐患
2021年9月,江苏省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网络举报,反映江苏南京一建材企业非法存放危险化学品。接到举报后,南京市溧水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予以核查。经查,该企业在生产车间内非法存有大量酒精、双氧水和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并从事非法分装经营活动,群众举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依法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厂房予以查封,并对企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责令该企业停止储存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和违法所得2838元,并处以罚款13.8万元。
举报奖励措施:举报人及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推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予以奖励人民币4.14万元。
案例三:群众举报推动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021年7月,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网络举报,反映山东日照一化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进行试生产。接到举报后,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予以核查。经查,该企业的聚酯改性丙烯酸树脂、高性能涂料项目属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在尚未完成试生产手续情况下,其一高性能涂料车间存在擅自开展试生产行为,群众举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对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立案处罚29.5万元。
举报奖励措施:举报人及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推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按规定予以奖励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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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对举报奖励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重奖,是发挥社会群众、资讯媒体、企业员工等力量举报监督查处安全隐患的重要方法途径,是安全生产一项基础工作,是强化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
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的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明确提出要“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根据风险程度落实举报奖励,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据了解,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举报奖励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根据有关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等出台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等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可以作为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于2018年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
(1) 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2)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常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4)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6)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7) 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积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8) 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实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020年9月应急管理部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线索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按照一定比例上浮。